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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有关会议信息公开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854-5/2018-02491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电子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分类: 面向公民 > 综合其他 绿色通道分类: 综合其他
生成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1-08
发文字号: 德政办字〔2018〕3号 文章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标  题: 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有关会议信息公开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主题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政府有关会议信息公开制度》《德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政务公开制度》《德州市政府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德州市政府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制度》《德州市政府文件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等5项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德州市政府有关会议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需公开相关信息的会议类型。市政府召开的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依法公开的会议;市政府以会议形式对外公开发布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应当公开相关会议信息。

  第三条 会议信息公开的方式。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采取联系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采取直播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德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德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会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决策方案草案,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报纸等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日。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以座谈会、协商会、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市政府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市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等负责同志列席。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议题,由议题主办部门提出,可视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利益相关方等人员列席。

  德州日报社、德州广播电视台记者列席会议,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条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内容和密级,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公开报道的议题,起草新闻通稿,报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后,由《德州日报》和德州广播电视台负责统一报道。

  第五条 对公开报道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应联系议题提交单位负责进行政策解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德州市政府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有关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43号),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保障市政府聘请的利益相关方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利益相关方代表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媒体记者、以及与制定政策相关的利益方代表等人员中选取。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

  (三)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住房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

  第四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主持人提出,由参会的主要领导确定人选。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六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会议筹备机关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七条 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市政府办公室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八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归纳整理。市政府办公室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九条 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市政府会议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在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德州市政府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

  定期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规范市政府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工作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

  (二)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三)对照“五公开”要求,定期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要按照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明确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内容,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编制目录,并协调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及时更新。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提出“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审查意见,并建立政务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开展。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务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德州市政府文件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43号),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是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起草部门在草拟各类公文时,应当明确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提报公开属性说明,注明依据和理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查,并据此做好主动公开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在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的,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公文,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尚在讨论中的会议纪要,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三)系统内的一般工作通知、会议通知等,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

  (四)其他公文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开属性。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进行政策文字审核时,应当对公开属性进行复审,并在市政府公文审签单上标注公文公开属性。

  第五条 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认真做好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应在德州市政府网站“政策文件”栏目内及时发布。对于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公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执行。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结果。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要对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