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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854-5/2016-13160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分类: 面向公民 > 综合其他 绿色通道分类: 综合其他
生成日期: 2016-06-19 发布日期: 2016-06-19
发文字号: 德政字〔2016〕30号 文章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标  题: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词:
  DZCR-2016-00100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8日

  德州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清单管理,促进政府部门依法用权履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鲁政字〔2016〕76号)及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第三条 行政权力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德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开、实施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清单。

  第五条 行政权力清单所列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包括名称、编码、类别、实施机关、设定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否收费等要素。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清单,应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级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在纳入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前不得实施。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汇总各行政机关行政权力清单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由市级行政机关统一编制,纳入实施地政府行政权力清单。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本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在本行政机关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开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清单,并通过有效方式将行政权力清单告知行政相对人。

  各级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权力清单必须与本级政府的行政权力清单保持一致。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权力清单,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县级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县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权力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设定和行使行政权力,不得自行变更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自行扩大行政权力办理范围、延长办理时限、更改办理流程、增加办理条件和材料。

  第十条 行政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行政机关是行政权力清单的管理主体,所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应纳入全市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统计分析。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的法制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清单的法制监督由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权力事项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机关应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修订、废止或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明确要求调整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予调整的。

  行政权力事项发生变化是指新设、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第十二条 行政权力清单的调整按下列权限程序进行: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新设、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政机关在上述文件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权力清单进行调整并提交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机构编制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社会公开。

  (二)上级政府取消、下放、整合行政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应按上级要求或在2个月内,组织本级行政机关提出衔接落实意见,经同级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在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权力清单进行调整并提交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机构编制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社会公开。

  (三)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行政机关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权力清单进行调整并提交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机构编制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将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办理,将承担审批服务职能的内设机构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大厅)运行,并推进涉密事项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上网运行。

  第十四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与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大厅)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运行情况加大监督力度,对不按公开的行政权力清单以及服务指南执行的,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清单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政府督查机构,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权力清单执行情况的督导,对行政机关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提出调整申请的或者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每年一季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将上一年度政府行政权力清单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7日。德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0日印发的《德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德政字〔2015〕5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