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及标准
索 引 号: | 00001854-5/2017-21689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分类: | 面向公民 > 综合其他 | 绿色通道分类: | 综合其他 |
生成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日期: | 2017-08-28 |
发文字号: | 文章来源: | 市热线办 | |
标 题: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及标准 | ||
主题词: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及标准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分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标准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
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5、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6、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标准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 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
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5、提供本市户口证明(或暂住证明);
6、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